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 检查 | 商品房预售证、租售合同、协议等及广告宣传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 在市级部门审批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核准事项的单位或企业 | 一般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民政部门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清远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2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1.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3.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市本级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1.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市本级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 | 一般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4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1. 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年报); 3.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市本级登记设立的基金会。 | 一般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5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6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殡葬设施的检查、墓穴占地面积的检查、殡葬设备的检查、殡葬用品的检查。 | 殡葬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民政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